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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含永宁县)允许另外收取费用的医用特殊消耗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目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含永宁县)允许另外收取费用的医用特殊消耗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目录(试行)》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5]170号)


银川市(含永宁县)价格主管部门、卫生局,辖区有关医疗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银川市(含三区即:兴庆区、
  金凤区、西夏区,下同)和永宁县范围内,先期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方案》,及其新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进一步规范各级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和价格行为,加强各种允许另外收取费用的医用特殊消耗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的价格管理,根据国家《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对试点医疗机构允许另外收取费用的医用特殊消耗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实行目录管理,现将《允许另外收取费用的医用特殊消耗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目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允许另外收取费用的医用特殊消耗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是指用于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必须使用而又事先无法确定其数量、规格、型号且价值较高的一次性卫生材料。凡允许另外收取费用的医用特殊消耗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可按照医疗机构实际购进价格加一定的加价率计收。具体加价率统一为:购进价在1000元以下的加5%;购进价在1001-5000元加4%;购进价在5001-10000元加3%;10001元以上的加2%。凡未列入项目除外内容或在相关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以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使用、医用材料消耗等,各试点医疗机构均不得在项目价格之外另行收费。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执行,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后由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根据情况另行制定。
  附件:《银川市(含永宁县)宁夏允许另外收取费用的医用特殊消耗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银川市(含永宁县)允许另外收取费用的医用特殊消耗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目录试行(试行)

序号  名    称
1动脉瘤夹
2钛夹、 银夹
3人工晶体
4生物蛋白胶
5各种植入人体的替代材料
6脑室-腹腔分流管
7骨腊、 骨水泥
8吻合钉、 吻合器、
9钢板、钢钉
10鲁氏棒
11粘弹剂
12硅油、 重水
13膨胀气体
14玻璃体切割头
15角膜
16导管、导丝
17滤网
18抛弃型镜片
19球囊、球囊管
20支架
21溶栓导线
22泵(投药泵、化疗泵)
23关闭器、
24麻醉包
25双腔管
26镇痛装置
27乳化专用刀
28一次性造瘘管
29义眼台
30补片
31肾网袋
32特殊穿刺针
33悬吊器
34扩张用模具
35特殊脐带夹
36腭护板
37牙弓夹板
38固定架
39内、外固定材料
40组织器官移植供体
41取石网篮
42电切环、 电极攀
43刨削器
44强力切刀
45电刀头
46动脉压力传感器
47特殊缝合线
48负极板、电极片
49普利灵网片
50膜肺
51高压注射器
52氟化氩气体
53准分子手术包
54超声乳化吸引器
55特殊电极片
56麻醉气体
57离子刀
58刨削刀
59 超声刀
60人工鼻
61闭合钉
62动脉鞘、穿刺鞘
63耳脑胶
64三腔取石球囊
65双 腔支气管插管
66麻醉面罩、麻醉气囊
67麻醉吸附器
68血液回收管道配套装置
69血氧探头
70人工肝耗材
71心脏起博器
72大动脉支架及输送系统
73心脏插管
74循环管道
75止血棉、止血纱布
76碎石钳
77特殊一次性 胸瓶
78十二指肠乳头切开刀
79荷包钳
80中心静脉导管
81深静脉穿刺包
备注《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除外内容”的项目和“说明”中规定的可另加价收费的项目亦属另外收取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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