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5]171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
  行为,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的通知》(计价格[2001]202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卫生厅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进一步加强我区新开展和新增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价格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要求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的通知》(计价格[2001]2020号),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新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中已经包括的,而我区目前尚未开展和制定指导价格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第四条 各市、县医疗机构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执行A类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医疗机构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服务价格直接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