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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全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评审费及人员考务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全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评审费及人员考务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1998]303号)


自治区卫生厅、各地、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对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审批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试、考核。鉴于开展此项工作需要一定的费用支出,经研究,同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评审费及从业人员考务费。现将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评审费
  在全区范围内,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医疗保健机构的不同级别收取相应的评审费。乡(镇)卫生院及其同级别的医疗保健机构每次收取200元;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同级别的医疗保健机构每次收取300元;二级、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同级别的医疗保健机构每次收取600元。
  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人员考务费
  在全区范围内,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后方可上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考试人员按考试科目每科收取15元的考务费。
  三、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评审费及人员考务费的执收部门。所发证照均不得另收工本费。
  (一)评审办法
  1、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的执业许可,由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评审、批准。
  2、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许可,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评审批准,医疗保健机构每三年评审一次,其间不得收取校验费。
  (二)考试办法
  1、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资格,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考核,考试后发证。
  2、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资格由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考试后发证。
  3、从事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及家庭接生的人员资格,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考核、考试后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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