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办流程
(一)申报市级换证验收的程序和材料要求
1、初审:申办单位及个人向所在区(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审查同意并统一汇总后报上海市畜牧兽医站审核。初审截止日期为7月05日。
2、申办:初审合格的单位及个人可向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申办《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办日期为7月6日至7月15日。
申请种禽场换证验收的,必须提供以下材料:⑴《行政许可申请书》;⑵《上海市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⑶《种禽基本情况调查表》;⑷企业代码证复印件;⑸规范引种证明材料(包括供种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与《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种禽合格证或引种证明复印件);⑹《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⑺如有必要还需提供品种、配套系的审定、鉴定材料。
申请孵化场换证验收的,必须提供以下材料:⑴《行政许可申请书》;⑵《上海市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⑶《种禽基本情况调查表》;⑷企业代码证复印件;⑸供种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与《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⑹与供种场签订供应种蛋的有关合同;⑺《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申办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联系电话: 021-52161315;传真:021-52161302
表格下载网址: http://e-nw.shac.gov.cn/wsbs/bedpermit/index.htm,农委政务网/网上办事/畜牧管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表格下载。
3、验收:凡经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受理的种禽、孵化场,由上海市畜牧兽医站组织市、区(县)有关专家进行现场验收。验收结束后,由验收专家组根据评议结果,确定准予发(换)证、要求复验以及不予发(换)证的种禽、孵化场名单,确定发证品种、代次和等级(孵化场),报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审批。
4、发证:对准予发(换)证的种禽、孵化场,由上海市畜牧办公室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三年。《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发放并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进入复验的种禽、孵化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后提出复验申请,经专家组复验合格后发证。
5、印发手册:根据市、区(县)二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换证验收结果,印发《2007年度种禽生产经营管理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