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畜牧兽医站关于开展2007年度上海市种禽、孵化场换证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种禽生产管理实际,本年度将对种禽、孵化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换证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本年度换证验收工作由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委托上海市畜牧兽医站承担相关工作,并且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通过准备、申报、验收、发证、总结五阶段工作来实现规范化操作和科学化管理。
二、申办对象资格
分层次开展本年度换证验收工作。申办曾祖代、祖代禽场、市级父母代禽场和特级、甲级、市乙级孵化场的单位和个人,向上海市畜牧办公室提出申请;申办区(县)级父母代禽场和区(县)乙级、丙级孵化场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区(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办范围
2005年度经验收合格、已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种禽、孵化场以及由市、区(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建的种禽、孵化场。
(二)申办对象规模要求
种禽场(单品种存栏量):种鸡存栏量≥5000套、种鸭存栏量≥3000套、种鹅存栏量≥1000套、珍禽存栏量≥1000套、引进国外品种可适当放宽。
孵化场:年入孵种蛋能力:种鸡≥100万枚、种鸭≥60万枚;孵化机≥3台、出雏机≥1台。
(三)申办对象条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