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同意建设宝山区2007年村级为农综合服务站项目的批复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同意建设宝山区2007年村级为农综合服务站项目的批复
(沪农委[2007]206号)


宝山区农委:

  你委上报的《关于宝山区2007年村级为农综合服务站建设试点方案的请示》(宝农委[2007]1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区建设村级为农综合服务站项目,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宝山区2007年村级为农综合服务站项目

  二、项目建设单位

  宝山区农委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乡镇农业主管部门是具体的组织实施部门。

  三、项目建设任务和建设地点

  宝山区2007年村级为农综合服务站建设任务为8个,建设地点分别为罗泾镇洋桥村、塘湾村、新苗村、宝丰村,罗店镇天平村、光明村、张士村,顾村镇盛宅村。

  四、项目建设资金

  项目建设由市财政补贴专项资金256万元,用于房屋设施建设256万元(见附表)。
  有关为农综合服务站标识和农业信息设备、培训设备由市农委按标准配备统一下拨。

  五、其他工作要求

  1、市财政安排的村级为农综合服务站建设资金实行区县报账制,专款专户核算,不得将建设资金分解下拨到乡镇等实施部门。
  2、项目建设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建设资金必须用于新建设施和新购设备,不得用存量资产套取项目建设资金,不得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村级为农综合服务站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
  3、待项目验收通过后,应做好相关资产的划拨工作,并切实加强资产的后续管理。
  4、要加强对村级为农综合服务站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并于年底前将村级为农综合服务站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农委。
  5、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将不定期检查市财政安排的村级为农综合服务站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对不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的,将终止资金拨付,并追缴建设资金,终止项目执行。

  村级为农综合服务站建设是郊区农业先行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请你委接文后,严格按照上报项目建设内容,尽快启动项目建设。

  特此批复。

  附件:2007年为农综合服务站市级财政补贴建设内容表(宝山区)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2007年为农综合服务站市级财政补贴建设内容表(宝山区)

  区县:宝山区 单位:元、平方米、米、台
服务站建设内容明细内容数量单价补贴金额备注
罗泾镇  洋桥村一、房屋设施1、房屋建设491550270000 
2、晒场建造50010050000 
小计   320000 
罗泾镇  塘湾村一、房屋设施1、房屋建设491550270000 
2、晒场建造50010050000 
小计   320000 
罗泾镇  宝丰村一、房屋设施1、房屋建设491550270000 
2、晒场建造50010050000 
小计   320000 
罗泾镇  新苗村一、房屋设施1、房屋建设491550270000 
2、晒场建造50010050000 
小计   320000 
顾村镇  盛宅村一、房屋设施1、房屋建设500650320000 
2、晒场建造    
小计   320000 
罗店镇  光明村一、房屋设施1、房屋建设200700140000 
2、仓库建造200600120000 
3、围墙建造15012018000 
4、场地建造42010042000 
小计   320000 
罗店镇  天平村一、房屋设施1、房屋建设200700140000 
2、仓库建造250600150000 
3、场地建造5006030000 
小计   320000 
罗店镇  张士村一、房屋设施1、房屋建设200700140000 
2、仓库建造200600120000 
3、场地建造50010060000 
小计   320000 
 合计   2560000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