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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2007年7月24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科技创新领军人物奖励资金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

  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农委共同筹集5000万元资金作为国有企业科技创新领军人物奖励专项资金。其中,市国资委3000万元,市经委1500万元,市农委500万元。

  第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用于国有企业科技创新领军人物专项奖励。本实施细则所指国有企业是指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所指领军人物是指直接参与研发活动,并带领项目研发团队攻克技术难关,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突出贡献者。
  (二)用于组织国有企业科技创新领军人物申报、评审、荣誉证书印制等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组织领导)

  成立上海市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奖励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农委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职责主要是:
  (一)审定国有企业科技创新领军人物专项奖励名单和奖励额度。
  (二)决定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三)协调领军人物评选、奖励及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农委的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其职责主要是:
  (一)具体组织奖励领军人物申报。
  (二)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奖励的领军人物进行评审,向领导小组提出奖励名单的建议。
  (三)具体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定期汇总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受理申报和审定)

  (一)受理申报奖励领军人物的项目必须符合《上海市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二)受理申报奖励领军人物的项目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达到国际先进和国内领先水平,并在上海实施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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