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非自然人)。
2、申报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项目需具有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特点,资源优势明显。种植业核心区域集中连片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亩。
3、项目建设单位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与农民建立了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4、区(县)财政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投资所需的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分别出具承诺书。
(二)申报审批程序
1、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依据本市“十一五”农业发展规划以及本区域农业发展重点,指导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2、区县农委、财政局,有关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3、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评审机构对区(县)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和整改情况,由市农委会市财政局联合批复项目计划。
(三)申报材料
1、填报上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
2、项目建设明细内容与投资概算;
3、提供项目基地的区位示意图、现状图和规划图,比例为1∶5000,需详细标明原有道路、渠道、水系等现状以及需建设内容的布局位置与工程数量,图纸需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4、提供项目实施单位的法人证书和上年度财务报告;
5、相关的建设管理措施等。
五、项目管理
(一)市农委负责指导、协调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市财政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管。
(二)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批复计划,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和改变资金用途,对确需调整项目建设方案的,必须报市农委、市财政局核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建设项目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均应由区县负责实行政府采购。
(四)项目资金实行区(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和专帐核算,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工程进度拨款,预留10%市级补贴资金,待项目验收通过后按批准的项目决算结清。
(五)强化项目质量管理,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各区(县)、市有关单位应择优委派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理,并定期向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