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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民培训讲师团、师资库组织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民培训讲师团、师资库组织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农委[2007]250号)


各区县农委、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区县农业教育、科研和技术推广部门在农民培训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农民教育培训质量,本市建立上海市农民培训讲师团、师资库,实施对讲师团、师资库成员的组织和管理。

  各区县要按照《上海市农民培训讲师团、师资库组织管理意见(试行)》的要求,建立区县级农民培训师资库,师资库成员名单报市农委社会发展处备案。

  现将《上海市农民培训师资库、讲师团组织管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农民培训讲师团、师资库组织管理意见(试行)
  2:2007年度上海市农民培训讲师团成员名单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1:
  上海市农民培训讲师团、师资库组织管理意见(试行)

  为了切实做好本市郊区专业农民“百、千、万”培训项目和“上海郊区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等培训任务,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本市建立农民培训讲师团、师资库,以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促进郊区农民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本市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

  一、讲师团、师资库成员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农民教育培训事业,工作责任心强。

  2、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和较丰富的农业生产实践经验,熟悉农村政策法规,了解农民教育培训的基本规律,语言表达能力和示范指导能力较强。

  3、能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教学,积极探索农民教育培训的途径和方法,努力提高教学水平。

  4、能开展农业生产实践活动和技术指导服务,帮助农民解决生产实际问题,切实提高培训效果。

  5、原则上男性不超过65岁,女性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能从事正常的教学和指导工作。

  6、原则上需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农村能工巧匠和具有一技之长的可不受学历和专业技术职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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