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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应发函调查而未发函调查以及未按规定时间回函的,必须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回函内容不实的,必须按照函调的各环节,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从严追究责任;内外勾结、触犯刑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省局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作为出口货物规范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按函调系统中《核实函接受及复函份数考核表》(见附件七)进行。各地应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审批单

  编号:

  退税岗位在审核           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         )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发现出口的     货物属于《湖北省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第  款的情形,现对其提出函调申请。
  调查事由: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说明:1、编号由8位数组成,前4位为年号,后4位为序号。
  2、本审批单一式二份,一份经办人留存,一份专职人员留存。

  附件2: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
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编 号:
签发人 

         国家税务局:
  我辖区       ___    (纳税人识别号:     )向你辖区  ___     ___    (纳税人识别号:      )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      份,(每张发票情况见“供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表”,附后) ,该批专用发票计税金额合计__   ___元,税额合计_______元,价税合计        元。请按照国税发[2006]  165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对该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等情况以及                                          等其他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国税发[2006]165号文件附件2格式回函。
  联系人:       __
  联系电话:       __
  邮寄地址:       __
  邮政编码:       __

_______国家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供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表

  编号:      

  供货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元

序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

填开日期(年月日)

货物

名称

单价

计量

单位

数量

增值税税率

计税

金额

税额

价税

合计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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