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全省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8]37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税发[2008]12号)文件精神,落实三厅、局共同制定的《全省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切实提高全省国税发票管理水平,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发票使用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检查国税发票开票单位的发票管理、使用情况,堵塞发票管理漏洞,强化发票使用监管;通过集中打击、侦办专案、重点整治,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涉案金额大、违法使用发票数量多、情节严重的案件,摧毁一批专门从事制售假发票、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犯罪团伙、窝点和网络,有效遏制发票违法案件的发生,维护全省国税发票良好的管理秩序。
二、检查范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凡纳入发票管理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印制、领购、使用和结存情况,均属于这次检查的范围。具体检查对象是指:
1、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有取得和使用发票行为的各种非经营单位、社团组织;
3、发票定点印制企业;
4、车站、码头、非法印票窝点、网络等伪造、倒卖、非法代开发票比较集中和猖獗的场所。
三、工作重点
(一)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检查:
1、是否按规定领购发票,有无向税务机关以外购买未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经营使用假发票的行为;
2、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有无经营不开具发票、虚开、违规代开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行为;
3、是否按规定取得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进行抵扣,有无用普通收据或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列收列支的行为;
4、是否按规定保管、缴销发票,有无擅自销毁发票,丢失发票未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