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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工作规范


  第二十八条 执勤时应注意着装规范、携带规定装备、风纪严谨、精神饱满、言行文明、依法执勤。

  第二十九条 执勤时,严禁脱岗、离岗或发生与工作状态无关的行为。

  第三十条 执勤时,不准倒背手、前后叉手、手插口袋。不得嬉笑、喧闹、争吵等影响礼仪和工作状态的举止、言行。

  第三十一条 上岗前和执勤期间严禁饮酒,执勤时不准吃零食或看书报,在外执勤时不准吸烟,不得接受任何人的敬烟。

  第三十二条 执勤时,除抢救事故伤员、见义勇为等突发性事件应积极实施救助外,原则上必须按工作要求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轮岗休息时应回指定地点休息。

  第三十三条 实施检查、处理案件、交接换岗、上级视察时必须敬礼。

  第三十四条 检查时,应以礼待人,以理服人,依法处理。严禁讲粗话、脏话、态度粗暴或有侮辱他人人格的言行和行为,不得故意刁难当事人,不得损坏、丢失、短缺、挪用封存的物品和钱款,不得扣押与处理案件无关的物品。

  第三十五条 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单位、个人)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请吃或礼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报”。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法程序,正确使用与规范出具各类执法文书,严格管理相关票据。严禁超越权限执法、乱罚滥罚、只收费不检查、只罚款不处理等现象发生。严禁使用非法票证,印章或出具伪证等行为。

第八章 动检执法人员考核规定

  第三十七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原则每年按考核标准与考核程序进行工作考评。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批准,也可采取每年二次考核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 考核办法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会同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参照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制度规定与道口动检工作规范制定,结合个人实际工作情况予以考核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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