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固定式电台必须保持全天开机并有人值守。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维修。
(六)通话用语规范要求
呼叫对方,说:X X X 听到请回答,X X X呼叫;
听到对方呼叫,说:X X X听到,请讲;
听不清楚时,说:请重复;
结束通话时,说:完毕。
第二十四条 执法专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一)执勤车辆为市境道口动检工作专用,驾驶员由各站长按工作岗位合理分工确定,报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后,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
(二)未经市、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批准同意,不得将专用执法车交给非动检执法人员使用,也不得用于其他非工作用途。
(三)实施销毁、封存、隔离等处理时,如被查处对象确需搭乘的,执法车内应有2名以上动检执法人员随车同行。出发前应将车号、行驶路线、人数、出发地点、送达地点及时通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总台,并间隔适当时间上报车辆所处方位。
(四)执行巡检任务时,应将负责人和驾驶员姓名、车号、行驶路线、执勤地点或区域、人数等基本情况报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总台,并保持联系。结束返站后应将行动情况上报总台。
(五)非批准人员不得擅自驾驶专用执法车辆。未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批准、违章使用车辆的,经查实后给予纪律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纪人员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对站长、班长及驾驶员等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电脑及视频网络设备使用要求
(一)每辆进沪车辆的检查数据信息须做到“即时检查、即时输入”,不得拖延或集中时段输入。因停电、电脑故障等突发应急情况,应及时报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控中心,并采取书面记录、道口互通情报等应急措施进行数据核查、登记和保存。
(二)每班上岗前应巡检视频设备工作状态及网络设备的工作情况,保证电脑、视频设备及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要求按照有关电脑安全使用规定执行。如遇设备故障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控中心。
第二十六条 其它执勤装备使用规定
应急灯、检疫器械包、采样工具等执勤装备,应保持良好状态,以备随时使用。巡检车辆必须随车携带上述装备。
第七章 执勤纪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动检执法人员应按时上岗执勤,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