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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工作规范

  第十八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作电脑登记外,另需按程序上报所在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并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一大队。
  (一)查获染疫、死亡动物的;
  (二)查获病害、不洁动物产品的;
  (三)查获数量较大、未经检疫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
  (四)动检执法人员受到阻挠或人身攻击的;
  (五)查获未经国内检疫机关确认的进口动物或动物产品的。

  第十九条 检查工作中涉及到采取行政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除进行案件查处、登记外,需还做好电脑登记。

  第二十条 各市境道口站长应按规定,督促检查各班组严格执行有关数据登记和统计汇总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市境道口的所有台帐记录及查处记录(包括行政处罚文书、原始单据等)均需按月装订,在每年的1月份汇交所在地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第六章 执勤装备使用与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动检执法人员执勤时必须保证通讯电台处于开启、正常工作状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手持电台电池电力应保持足量,每次用完电力后方可充电(充电时间以说明书为准)。
  (二)每班使用者应在交接班时查验电台工作状态,并在交接本上做好登记并经双方签字。
  (三)如电台遭受人为损坏的,视损坏情况由使用者作相应赔偿。遗失电台的,当班使用人必须立即写出详细经过情况报告,交班长核实后、由站长写出初步意见上报市、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并作相应赔偿。

  第二十三条 电台通话要求
  (一)执勤时,电台频道一律调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规定的使用频段,并根据周围环境声响调节音量,以确保通信通畅。
  (二)掌握通话节奏,通话时言语文明,用语简洁清晰,结束通话必须明示,“不抢道”、“不占道”、不得影响全网通讯。
  (三)非机密通信不得使用机密呼叫或擅自更换频道号。
  (四)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总台或分台呼叫某一市境道口,被叫市境道口应在3次呼叫内予以回答。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回复呼叫的,经查实后按当班动检执法人员“执勤脱岗”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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