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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执勤工作程序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执勤工作程序
(沪动卫监[2008]第43号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动检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行为,明确工作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依据农业部“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查程序”等办法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规定的程序对进、出市境道口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查证、验物、登记、消毒”等工作。

  第三条 本工作程序包括检查程序、要求、报告、实施行政处理措施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要求等。

  第四条 本市葛隆、安亭、白鹤、西岑、枫泾、金卫、洋桥和牛棚港八个市境道口及动检执法人员在开展动物防疫检查工作中应当遵照执行。其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市境道口所在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本工作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检查操作程序

  第六条 动检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对进、出市境道口的装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应当示意停车,并引导其按规定停放,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第七条 动检执法人员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

  第八条 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持有合法、齐全、有效的各类检疫证明;查验所载动物、动物产品的临床感官状况;查验实际装运情况与检疫证明所列内容是否相同;

  第九条 检查的相关内容,应当根据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道口监管电脑信息系统的具体要求进行登记、鉴别、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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