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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工作职责》、《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工作规范》、《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执勤工作程序》、《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规范管理要求》等十三项道口管理规范制度的通知(2008修订)


  第三条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市境道口所在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执行。

  第四条 考核原则突出市境道口在依法行政,公正、公平、文明执法方面的工作表现,在贯彻执行市境道口动检执法工作规范方面的情况,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内部日常管理的结果,按照“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便于操作,严格要求,严肃纪律,优留劣汰”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考核形式
  (一)采取日常督察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日常督察考核以动态随机抽查为主,由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主要检查现场执勤工作情况,并查台帐、报表和有关材料,检查是否规范操作,有无违章违纪,是否取得上级政府、纠风办、上级领导等部门表彰,看有无管理相对人投诉、举报等内容。
  (三)年终考核以工作总结和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站(班)考核,结合日常工作督察情况,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总评的方式予以综合评定。

  第六条 严肃考核纪律,必须确保有关数据及结果的真实可靠。考核过程公开,考核结果公布。考核工作中如出现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等行为,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组织纪律、业务技能、执法规范、工作表现、工作成绩等内容。具体标准与考核结果,按照《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年度工作考核办法》、《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工作考核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并根据监管需要予以调整和修订。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落实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境道口”)目标管理责任制,不断推进市境道口动检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动检执法人员”)管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树立上海动检形象,根据农业部对动物防疫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市境道口各项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市境道口的日常及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条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市境道口所在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每月组织动检执法人员召开一次例会,学习政治、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等(有会议记录)。例会安排应提前一周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一大队。违反一次扣2分。
  (二)模范执行“七不规范”,树立动检执法人员良好形象和风气。违反一次扣2分。
  (三)教育全站人员不参与赌博,不看黄色录像和书刊。不准参与任何违法活动。违反一项扣2分。
  (四)抓好站容站貌,认真落实各项内务管理规定(包括记事记录、消毒记录、处理处罚登记记录、交接班记录、日志记录等),维护环境整洁。违反一项扣2分。
  (五)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执法工作专项评估会,就执法程序、文书制作、法律法规运用等情况进行分析评定,找出不规范执法现象或存在的问题,并总结执法经验和执法技巧。违反一次扣2分。
  (六)认真贯彻执行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罚款,严禁滥罚款。违反一次扣5分。情节严重影响动检部门形象的,可按“不合格”处理。
  (七)服从上级领导安排,及时参加市、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安排的各项活动(包括会议)。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并有内容记录。违反一次扣2分。
  (八)按时完成市(区、县)所布置的特别稽查任务。违反一次扣3分。
  (九)发现动物疫情或病死有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时,应及时上报,终止运输,按规定进行监督处理。违反一次扣3分。
  (十)站长、班长应对所在市境道口采取定岗、定人、定时间的工作管理。对动检执法人员的工作情况与安全教育予以关心、落实,及时了解检查人员思想动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各项法律与规定。违反一项扣2分。
  (十一)严格按照信息登记规定,认真、仔细地做好电脑记录,落实消毒设施及其他执勤装备的维护与保养。因人为因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或未及时报告的,一次扣2分。

  第五条 附加规定
  (一)凡动检执法人员发生违法、违纪或严重违章事件,除其本人按年度考核不合格处理外,相关的站长和班长应当酌情给予扣分处理,并取消全站(班组)年度先进的集体参评资格。
  (二)市境道口的年度考核评分在90分(含)以上者,可获得先进集体候选资格。
  (三)市境道口的年度考核评分在70分以下的,给予书面警告,限期一个月整改并上报书面整改报告,由市、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整改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解释,并根据监管需要予以调整和修订。

  第七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境道口”)动检工作规范等管理规定,结合工作要求与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制度规定,科学评定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动检执法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制订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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