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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工作职责》、《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工作规范》、《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执勤工作程序》、《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规范管理要求》等十三项道口管理规范制度的通知(2008修订)


  第九条 经检查有违章行为已实施当场处罚、准予放行入沪的,应在《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右上角空白处,写清品种、数量、产地及去向、车号、所持原有的证明类型(如检疫证、消毒证等)及编号后,注明“准予进沪,所持证明留本站归档备案”字样后,加盖“监督专用签章”并签名后予以放行(各类证明须随案卷归档,不发还当事人)。

  第十条 经检查为过境车辆的,应在《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的右下角,加盖过境专用章后签名、并注明检查日期后放行,不回收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检查时发现“一车多证”的,按农业部签证要求执行。发现其他情况与有关规定解释不同的,应立即报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认定,经批准后执行。存在其它证明不规范情况的,按章处理。

  第十二条 各市境道口应注意妥善保管印章与钢字,严防遗失。必须统一使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配发的红色印泥及印油(禁止进沪章和过境专用章使用蓝色印泥),不准使用非统一配发的钢字。定期对章面进行清洁。遇故障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盖章及签字、加注时,应保证章面和字样清晰、签名可辨、时间准确,以便后续监督环节的执法人员正确判读。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程序实施检查即加盖签章,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但擅自签章,加盖签章但未登记,或者违反本规定要求,签章不规范的(签章时未按时更换日期钢字、不签全名或检查时间等),均以工作违规论处,按照考核标准给予当事人员纪律处理。造成后果的,进一步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解释,并根据监管需要予以调整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接收公安部门、
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移交案件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境道口”)接收道口公安部门、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包括未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非指定道口)移交违章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案件的管理,规范市境道口操作程序,根据上海市畜牧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上海市公安局巡警总队、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二○○五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境道口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畜牧办2005第1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结合市境道口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市的葛隆、安亭、白鹤、西岑、枫泾、金卫、洋桥、牛棚港八个市境道口为接收案件移交的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指导与协调。

  第三条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有关要求对本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各市境道口的站长、班长具体负责组织案件移交的接收与后续处理。

  第五条 查获没有检疫证明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车辆、需要移交指定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处理的,移交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完整填写《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违章运输案件移送单》,通知就近的市境道口。

  第六条 市境道口在接到移交单位通知后,有条件的,应当组织力量前往现场,按照“就地接收、就地处置”的原则查验后予以接收,按照道口工作规范进行处置。没有条件赶赴现场,或经检查认为需要带回市境道口作详细调查处理的,可商请移交单位押送或协助押送。

  第七条 接收移交原则上以市境道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为主。确需跨区的案件接收,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调度。

  第八条 处置完毕,市境道口应做好移交案件的登记工作,按月向所在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上交案件卷宗以及书面汇总。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季度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交书面报告。有条件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移交单位。

  第九条 接收处置时发现属于重大、特殊案情的,实行快报制度,在接收查验时即按照《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报告制度与信息通报规定(试行)》上报。

  第十条 本规程由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并根据监管需要进行调整与修订。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动检执法人员”)的考勤管理,保障市境道口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有关工作规范以及人事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境道口及在道口工作的动检执法人员。

  第三条 各市境道口站长、班长具体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第四条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市境道口所在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予以督察。

  第五条 各动检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前10分钟到达市境道口,作好上岗执勤的准备工作,办理交接班手续后上岗。在岗工作至下一班接班人员到达,接岗后方可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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