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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工作职责》、《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工作规范》、《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执勤工作程序》、《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规范管理要求》等十三项道口管理规范制度的通知(2008修订)


  第三条 各班主操作员具体负责当班期间动检系统的网络、视频、UPS、摄像机系统等全部设备的日常巡检维护,以及培训、指导班组内其他成员的电脑操作与数据输入工作。

  第四条 主操作员由市、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定后,接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信息科的专项领导。

  第五条 市境道口的其余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按照操作要求进行日常数据登录工作,服从主操作员的指导与管理。

  第六条 凡属人为原因,造成泄密或系统崩溃、设备损坏的,予以行政、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肇事人员无法查明的,由市境道口的站长、班长及主操作员分别承担责任。

  第七条 系统连接密码地址等为机密信息,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授权主操作员一人掌握。除此之外,其余人员严禁记录、打听与散布。各站、各班之间,不准相互交流各自拥有的数据、密码与口令等情况。

  第八条 遗忘、丢失、泄露机密数据的,应立即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听候处理。

  第九条 电脑系统除配发时已安装的相关应用软件外,不准另行安装、使用其他外来软件。不准使用非统一配发的软盘、光盘。

  第十条 严禁对电脑系统进行修改、添加、破解、反汇编或删除等未经许可的操作。任何人员不准复制系统软件与数据资料。不准使用电脑进行游戏、观看影音光盘。

  第十一条 动检系统为市境道口工作专用网,非动检执法人员不准使用。

  第十二条 爱护电脑设备与通信网络,做好日常清洁保养。注意防火、防水、防尘、防阳光直射、防静电、防雷击。

  第十三条 电脑使用、数据录入一般规定
  除经特别批准的人员外,所有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电脑操作培训,并能独立进行数据登录工作。

  第十四条 特别规定
  (一)各班在交接班时,必须由接班的主操作员检查动检系统的运转情况,确认正常后在记录本上注明,并由双方班长签字认可。
  (二)班长应对当班操作人员的姓名、上机开始与结束时间、电脑运行情况等事项进行记载,并由操作人员签名。
  (三)操作人员在使用电脑登录数据时,应当根据动检系统显示的项目,按照规定要求逐一正确、完整地输入。
  如因涉及违章案件处理,不能即时完成数据登录的,应当先行保存,待处理完毕后,重新查找原记录数据,继续完成输入工作。
  严禁漏登、错登或伪造数据。
  (四)发生电脑停机或其它故障时,主操作员应查明原因、迅速排除,同时启用原“道口数据登录表”进行手工填写,并将故障发生过程情况及当班操作人员姓名、时间在记录本上做好登记。故障排除后,应及时将登录表上的数据重新输入电脑。超过60分钟无法排除故障的,立即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控中心。
  (五)数据输入完成后,应当核对无误、方可保存。如有差错,应立即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控中心,说明原因,请求修正。
  (六)确因工作需要,拟使用电脑系统的文字处理软件的,应事先征得主操作员与班长的同意,并在电脑记录本上签字,注明情况。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动检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市境道口动检工作规范等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查程序进行,并严格遵守本规定做好签章工作。

  第三条 各市境道口的站长、班长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

  第四条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据农业部“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要求,按照“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专用签章”样式标准,统一制作、发放市境道口“监督专用签章”。

  第五条 市境道口监督专用签章及所用的数字钢印均由站长负责妥善保管,按日交当班执勤人员,并收回前一天所使用的钢印。
  当班人员应在每天的23时55分时,更换日期钢字(遇每月的最后一天时,应同时更换月份钢字)。

  第六条 凡完成检查程序,检查合格、准予放行入沪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签章:
  (一)由当班人员在《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正面右下方“动物防疫监督(签章)”一栏中央部位,先签全名、再在签名的正下方加盖“监督专用签章”;
  (二)加盖“监督专用签章”时,需注明检查时间(格式为时:分,按24小时制;
  (三)在《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上同样加盖“监督专用签章”并签名;
  (四)将已经签章的有关证明发还被检查人,随货同行。

  第七条 已实施检查放行,要求接收单位进一步加强验货检查的,可另加注“请接收单位加强检查”字样。

  第八条 经检查不符合入沪防疫条件的,应当在《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的右下角,加盖禁止进沪章后签名、并注明检查日期后责令当事人离开上海,相关证明予以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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