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工作职责》等十三项道口管理规范制度的通知
(沪动卫监[2008]43号)
各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工作,深入推进道口动检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程,切实提高市境道口动检执法队伍的素质与水平,经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共同讨论,市所重新补充、修订了《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工作职责》等十三项道口管理规范制度(见附件),现予印发,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原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二○○一年十月三十日发文《关于
下发<上海市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制度>的通知》(沪动卫监[2001]第73号)及其附件、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发文《关于印发市境道口动检人员及动检站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沪动卫监[2005]第39号)及其附件予以废止。
请认真组织学习,在日常检查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工作职责
2、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工作规范
3、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执勤工作程序
4、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规范管理要求
5、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办法
6、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信息电脑系统安全应用规定
7、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监督检查签章规定
8、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接收公安部门、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移交案件操作规程(试行)
9、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执法人员考勤请假制度
10、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礼仪规定
11、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12、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年度工作考核办法
13、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工作考核细则(试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国家和本市的其它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境道口”)工作职责。
第二条 市境道口是指葛隆(204国道)、安亭(312国道)、白鹤(外青松公路)、枫泾(320国道)、金卫(沪杭公路)、洋桥(沪太路)、牛棚港(绿华码头)等八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省境边界公路。
第三条 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动检执法人员”)依法对进、出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进、出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状况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进、出本市所需的各类检疫证明实施查验;
(三)对检查信息进行登记、核对、上报;
(四)对进、出本市装运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实施检查与消毒;
(五)对农业部及本市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动物防疫控制要求进行具体实施;
(六)由市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规定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 动检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可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采取禁止入沪、采样、留验、抽检、隔离、封存、销毁等行政处理措施,或实施警告、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措施。必要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工作职责由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并根据监管需要作相应调整和修订。
第六条 本工作职责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动检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行为,树立良好的动检执法形象,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提高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执法管理水平与工作效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包括动检执法人员的着装、礼仪风纪、工作交接班、信息登记与管理、执勤装备使用与管理、执勤纪律、动检执法人员考核等内容。
第三条 市境道口以及动检执法人员在开展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执法工作中应当遵照执行。本市其它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