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执法人员考勤请假制度
(沪动卫监[2008]第43号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动检执法人员”)的考勤管理,保障市境道口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有关工作规范以及人事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境道口及在道口工作的动检执法人员。
第三条 各市境道口站长、班长具体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第四条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市境道口所在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予以督察。
第五条 各动检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前10分钟到达市境道口,作好上岗执勤的准备工作,办理交接班手续后上岗。在岗工作至下一班接班人员到达,接岗后方可下班。
第六条 遇上级安排需离岗外出的,由站长(站长不在时,副站长接替。依次类推。)作考勤登记,并由本人签字;站长必须按照规定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一大队报告,外出返回后必须销假;
第七条 需请事假、调休、公休的,当事人应当提前2天向班长提出,经允许后报站长批准方可休假。班长则须经站长同意并报市境道口所在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批准。站长必须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一大队批准。
第八条 凡病假者,应向班长报告,班长应当及时报告站长,由站长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考勤登记,并最迟于开始病假后的第3天或病愈后上班第1天将病假单交站长登记备案。看病所用时间视作病假,以就诊凭证为据。
第九条 凡因紧急事件需请假的,可以采取电话请假方式,但事后应根据不同事由提交相关证明。无相关证明的,以旷工论处。
第十条 凡公休、调休未事先提出申请,或未经批准而自行休假的,一律作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