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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接收公安部门、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移交案件操作规程(试行)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接收公安部门、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移交案件操作规程(试行)
(沪动卫监[2008]第43号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境道口”)接收道口公安部门、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包括未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非指定道口)移交违章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案件的管理,规范市境道口操作程序,根据上海市畜牧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上海市公安局巡警总队、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二○○五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境道口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畜牧办2005第1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结合市境道口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市的葛隆、安亭、白鹤、西岑、枫泾、金卫、洋桥、牛棚港八个市境道口为接收案件移交的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指导与协调。

  第三条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有关要求对本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各市境道口的站长、班长具体负责组织案件移交的接收与后续处理。

  第五条 查获没有检疫证明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车辆、需要移交指定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处理的,移交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完整填写《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违章运输案件移送单》,通知就近的市境道口。

  第六条 市境道口在接到移交单位通知后,有条件的,应当组织力量前往现场,按照“就地接收、就地处置”的原则查验后予以接收,按照道口工作规范进行处置。没有条件赶赴现场,或经检查认为需要带回市境道口作详细调查处理的,可商请移交单位押送或协助押送。

  第七条 接收移交原则上以市境道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为主。确需跨区的案件接收,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调度。

  第八条 处置完毕,市境道口应做好移交案件的登记工作,按月向所在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上交案件卷宗以及书面汇总。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季度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交书面报告。有条件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移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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