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监督检查签章规定
(沪动卫监[2008]第43号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动检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市境道口动检工作规范等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查程序进行,并严格遵守本规定做好签章工作。
第三条 各市境道口的站长、班长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
第四条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据农业部“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要求,按照“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专用签章”样式标准,统一制作、发放市境道口“监督专用签章”。
第五条 市境道口监督专用签章及所用的数字钢印均由站长负责妥善保管,按日交当班执勤人员,并收回前一天所使用的钢印。
当班人员应在每天的23时55分时,更换日期钢字(遇每月的最后一天时,应同时更换月份钢字)。
第六条 凡完成检查程序,检查合格、准予放行入沪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签章:
(一)由当班人员在《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正面右下方“动物防疫监督(签章)”一栏中央部位,先签全名、再在签名的正下方加盖“监督专用签章”;
(二)加盖“监督专用签章”时,需注明检查时间(格式为时:分,按24小时制);
(三)在《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上同样加盖“监督专用签章”并签名;
(四)将已经签章的有关证明发还被检查人,随货同行。
第七条 已实施检查放行,要求接收单位进一步加强验货检查的,可另加注“请接收单位加强检查”字样。
第八条 经检查不符合入沪防疫条件的,应当在《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的右下角,加盖禁止进沪章后签名、并注明检查日期后责令当事人离开上海,相关证明予以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