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办法
(沪动卫监[2008]第43号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防止动物疫病远距离传播造成危害,保护本市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食用畜禽及其产品安全供沪,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葛隆、安亭、白鹤、西岑、枫泾、金卫、洋桥、牛棚港八个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境道口”)设置消毒通道,对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实施防疫消毒。
第三条 市境道口站长、班长按照本办法要求负责落实消毒工作。
第四条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市境道口所在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第五条 本办法包括车辆引导、消毒药保存配比、消毒机器维护检修报告、消毒登记等要求。
第六条 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动检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对进、出道口的装运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驾驶者给予明确指示,引导其驶入道口设置的消毒通道,以低于5公里/小时的速度缓慢通行、进行全车整体消毒。自车头部开始,至车尾部离开,全车消毒时间不得少于10秒。
第七条 市境道口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消毒药的接收、登记,并妥善保存。当前消毒剂为益欧迪,使用浓度为1:500倍。紧急防疫消毒时,应当按照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工作指令进行浓度调整。
第八条 市境道口的消毒设施当前为VDS-8型全自动车辆喷雾消毒机。各站应经常清洗、保养、检查消毒器的运行情况,确保正常运行,发现问题马上报修,并启用移动式应急消毒设备进行消毒。
第九条 各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应当确保对每一辆进沪车辆实施消毒,不得遗漏。未按规定进行消毒的,按考核标准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