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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总工会、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的意见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总工会、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的意见


  自2003年11月全省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座谈会议以来,部分市(县、区)积极探索建立协调劳动关系长效机制,在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试点活动,促进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各项劳动标准在工业园区内企业的落实,对缓解企业“招工难”、改善用工软环境、维护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竞争力等起了应有的作用,但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为巩固和发展创建试点成果,推动全省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含投资区、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中“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构想以及加快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集群的要求,整合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有关部门的力量,重点在各工业园区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开展创建工作,促进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为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目标任务

  从今年起用三年时间逐步在全省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业园区。2005年,全省所有产业集聚区所在地的乡(镇)和工业园区都应建立三方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各设区市要选择直属的部分工业园区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工作,同时,指导所辖三分之一的县(市、区)开展创建工作;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有关部门在共同指导好全省面上工作的同时,协同福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重点抓好福州市青口投资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2006年各设区市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县(市、区)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工作。2007年全省所有的工业园区都要开展创建工作。通过三年的创建工作,促使全省工业园区的企业普遍建立“自我调节、平等协商、劳动保障制度落实、劳动关系双方实现‘双赢’”的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带动全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我省经济更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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