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中型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以2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应少于48小时。
会计人员必须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确实无法在本周期完成培训任务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顺延至下一周期完成。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内部控制、会计电算化、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一)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