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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2007)

  (二)全员培训,注重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材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三)联系实际,改革创新。积极创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模式,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不同学历的会计人员采取不同的培训方式和内容,突出重点,注重培训效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一)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制度、大纲制定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性意见。
  (二)制定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政策和实施办法。
  (三)制定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四)组织全区高级会计人员参加财政部、国家会计学院及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组织自治区直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组织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五)组织推荐适合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教材。
  (六)指导、监督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
  第四条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内蒙古森工集团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整体规划、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二)根据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初、中级会计人员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地区高级会计人员参加财政厅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四)定期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五)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规范会计培训市场。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六条 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自治区负责组织,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盟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盟市或旗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

第三章 继续教育对象

  第七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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