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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2007)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企事业单位,内蒙古森工集团:

  为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我区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促进会计工作水平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蒙古自治区会计条例》、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内财会[2006]860号),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我区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蒙古自治区会计条例》、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内财会[2006]8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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