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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内蒙古森工集团:
  为了评选表彰我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先进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依法理财、锐意创新、敬业奉献,我厅根据财政部《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内蒙古财政厅
二○○七年五月四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评选表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先进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依法理财、锐意创新、敬业奉献,根据财政部《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全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每3年组织1次。
  未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组织全区性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成立全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指导评选表彰工作,并负责评选表彰名额的确定和评选最终结果的审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厅会计处)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决议、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承担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沟通协调等各项管理工作。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的评选、表彰、推荐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范围包括: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中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会计事务管理、会计科研及教学、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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