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外投资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 资。
(四)无形资产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各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商誉和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财产清查过程中,要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进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或未及时入账形成的资产盘盈,应按照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财政部门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盘亏,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价值重估,是指估算出无账面价值和财政部门认为需要重估的固定资产价值,考虑因素主要是在清查时点的市场技术条件下,资产状况、性能、新旧程度,以及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等,进行评估或鉴定后所确定的价值。
第二十五条 损益认定是指同级财政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清理出来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审核认证。
第二十六条 资产核实是指同级财政部门在损益认定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资产清查的规定,准确地核实和确认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的价值总量及资产的真实状况。
第二十七条 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内控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已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竣工决算批复手续。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在资产清查中新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照《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进行管理,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