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全面清理。
(一)户数清理,是指主管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确定的范围,依据各级政府机构编制等部门批准单位成立文件,对所属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户数情况进行清理核对,把应纳入范围的资产清查基本单位按财务隶属关系、单位性质汇总上报。
(二)编制和人员状况的清理,是对行政事业单位定编人数、在职等各类人员状况进行分别登记。行政事业单位要与本单位人事部门及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编制的批文相核对,保证编制和各类人员状况清理结果的真实、准确。
第十九条 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资产收益、各项资金往来、负债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保证账账、账证、账表相符。主要事项是:
(一)银行账户清理的范围和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对在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种人民币、外汇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金融、财会管理制度规定,检查本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否合规,对违规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清理。
(二)资产收益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处置等形成的收益,以及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的情况。
(三)负债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借入款项、应交(付)款项、暂存款等。行政事业单位要与债权单位逐一核对账目,达到双方账面余额一致。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各项资产和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一)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其他固定资产等。
(二)流动资产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等,流动资产要按其占用形态分别进行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