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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七) 根据资产清查工作情况,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
  主管部门组织或行政事业单位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委托。
  第十四条 承担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执业能力。
  社会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资产清查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认真进行清查、审计及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资产清查工作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包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 数据报表。按规定格式和软件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材料,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数据报表中要真实反映资产的价值量和实物量、盘盈、盘亏和财产损失数量,相关数据要衔接一致。
  (三) 证明材料。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 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程序、内容和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五)行政事业单位对申报的财产损失,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应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证意见,作为财政部门批复的依据。
  (六) 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四章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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