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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 根据工作需要,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本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 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三) 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资产清查资产核实批复文件,加强财务会计基础管理工作,并进行账务处理,同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 负责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与财务等各个环节有效衔接的资产清查方式,确保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
  第十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应当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分工协作,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资产清查有关政策规定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切实做好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章 资产清查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申请报告应当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范围以及工作基准日等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行政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组织领导、工作目标、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工作原则、工作方法、工作内容、步骤和要求。
  (二)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实施自查,如实反映资产和财务状况。
  (三) 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和特殊事项外,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查结果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
  (四) 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盘亏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出具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
  (五) 同级财政部门对有关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和结果进行核实;
  (六) 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资产核实批复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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