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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财资[2007]88号)


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

  二○○七年三月二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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