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销旧版财政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财非税函[2006]47号)
自治区直属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非税[2005]732号)精神, 自治区各执收执罚单位在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新版财政票据。这项措施对于遏制“三乱”,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有个别单位仍在继续使用原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现已废止的财政票据,严重违反了自治区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起,自治区各有关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新版财政票据。新版财政票据均套印椭圆形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票据监制章”。
二、新版财政票据包括《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 书》、《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定额缴款票据》、《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定额罚没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内蒙古自治区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内蒙古自治区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等。原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套印“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收费票据专用章(监制章)”的旧版财政票据,包括《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等一律作废,停止使用。
三、已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收取非税收入时,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凡直接到自治区财政厅领购财政票据的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必须对本单位历年在财政部门领购的现已废止的旧版财政票据(含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各种专用票据)进行清理,并填写《未使用的废止票据核销登记表》 (一式两份,见附件),于4月30日前连同未使用的废止票据及“财政票据领购证”送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办理核销手续。
五、各执收执罚单位如不按时上交作废票据,仍继续使用作废票据的,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其违规收入一律全额没收上缴国库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