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我区卫生救护培训费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0]3号)
各地、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自治区红十字会: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铁道部、商业部、交通部、中国民航局、国家旅游局、中国红十字会《
关于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训练的通知》(红总字[1987]第2号)精神,须对交通、铁路、公安、商业等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一般性的卫生救护知识的训练,如:止血、包扎、固定、搬运、中毒、中暑、溺水等。以应付各类意外伤害和急性病症发生时的急救工作。鉴于开展此项工作须支付一定的费用,而红十字会又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经费比较困难。故同意收取卫生救护培训费,以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现将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救护培训对象仅限于公安、交通、铁路、民航、商业、旅游以及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不得扩大培训范围。培训必须采取自愿的原则。
二、卫生救护培训费每人每期(不得少于24课时)收取50元,其中包括报名、学习操作,救护包等卫生材料、教材、证书等一切费用,不得再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三、自治区红十字会负责全区卫生救护培训的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按照属地管理组织培训,并收取培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