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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对卫生费用增长影响大的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甲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管理品目中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乙类),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有关分类情况见附件。
  第五条 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收费项目,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第六条 我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格,按照优质优价、分等定价的原则,根据大型医用设备的质量、功能、成本状况、供求关系、群众承受能力、毗邻地区服务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核定。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新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经验收检测评审合格,并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以下简称“三证”)后方可申请收费;检查、治疗服务价格标准在医疗机构取得“三证”二个月内,按管理权限经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向自治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自治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大型医用设备医疗服务项目也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取得“三证”后,方可收费。
  第八条 大型医用设备服务价格实行单台件价格审批制度。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型医用设备周期性应用质量检测评审结果,定期对大型医用设备等级和价格进行调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分管权限负责核发《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服务价格标价牌》。
  第九条 医疗机构申报大型医用设备服务价格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报大型医用设备服务价格的申请。
  (二)申报大型医用设备“三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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