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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5]17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
  为加强我区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和价格行为,促进大型医用设备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维护患者权益,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0]1751号);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74号),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加强我区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治疗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大型医用设备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和价格行为,促进大型医用设备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维护患者权益,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74号),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74号)中规定的“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第一批,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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