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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5]185号)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函》(宁劳社函[2005]49号)收悉,随着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不断发展,职业技能考核评价的方式也在发生变化,尤其是技师鉴定考评结合,需消耗原材料、能源、试件检测等费用增加较多,现行的收费标准已不能弥补其鉴定(考核)经费的需要,为了保证我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区技师类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A类技师由每人500元调整到600元,高级技师由每人500元调整为650元;B类技师由每人300元调整到400元,高级技师由每人300元调整到450元;C类技师由每人250元调整到350元,高级技师由每人250元调整到400元;D类技师由每人200元调整到300元,高级技师由每人200元调整到350元。
  二、电工、焊工由B类调整到A类。
  三、A类工种新增加心理咨询师和电子商务师2个工种。
  四、职业技能培训费标准(包括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标准(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专业(工种)分类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我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1998]143号)执行。
  五、各收费单位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主要用于支付场地租金、原材料购置、能源消耗、试卷印制、评判、监考人员酬金等费用,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复函自二OO六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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