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厅《关于银川石坝至灵武枣泉段公路(水洞沟)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9]8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交通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国道110线惠农至大武口段和银川石坝至灵武枣泉段公路设置收费站的批复》(宁政函[2008]28号)精神,决定对过往103省道银川石坝至灵武枣泉段公路的机动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收费办法通知如下:
一、车型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宁夏公路车辆通行费统一车型及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30号)中宁夏普通公路车型收费标准一执行。
二、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载货类机动车计重收费标准及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载货类机动车计重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宁夏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宁价费发[2007]120号)第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条执行。
三、下列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1、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
2、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理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