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沙湖生态旅游区邮资明信片门票价格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沙湖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及有关事项的批复》(发布日期:2009年3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沙湖生态旅游区邮资明信片门票价格的批复
(宁价费发[2005]137号)


沙湖旅游分公司、石嘴山市邮政局:
  《沙湖旅游区关于调整门票价格的请示》(宁沙发[2005]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沙湖生态旅游区门票价格仍按《关于调整沙湖生态旅游区门票价格的批复》(宁价费发[2004]38号)执行,实行智能化邮资明信片门票系统后可在门票价格的基础上增加2.00元智能化邮资明信片费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