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1997]156号)
自治区卫生厅,各行置、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全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公民身体健康,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宁政发[1995]97号)有关规定,制定我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费等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费
凡在我区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可收取一次性设置审批费。门诊部、诊所、卫生室及同级别的其他医疗机构收取200元;一级医院及同级别的其他医疗机构收取300元;二级医院及同级别的其他医疗机构收取500元;三级医院及同级别的其他医疗机构收取800元。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费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类别、注册资金、服务方式、诊疗科目、房屋建筑、床位等进行审核登记,可收取一次性执业登记注册费。门诊部、诊所、卫生室及同级别的其他医疗机构收取100元;一级医院及同级别的其他医疗机构收取200元;二级医院及同级别的其他医疗机构收取300元;三级医院及同级别的其他医院机构收取500元。
三、医疗机构执业校验费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医疗机构的执业校验期为三年;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医疗机构的执业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执业校验费,门诊部、诊所、卫生室及同级别的其他医疗机构每次收取100元;一级医院及同级别的其他医疗机构每次收取200元;二级医院及同级别的其他医疗机构每次收取400元;三级医院及同级别的其他医疗机构每次收取700元。
四、医疗机构评审费
自治区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对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每两年评审一次;对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每三年评审一次。医疗机构评审费,门诊部、诊所、卫生室及同级别医疗机构每次收取300元(山区减半收费);一级医院及同级别的其他医疗机构每次收取500元(山区减半收费);二级医院及同级别的其他医疗机构每次收取800元;三级医院及同级别的其他医疗机构每次收取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