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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艾滋病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艾滋病筛查实验室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9日)废止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艾滋病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卫疾控发[2006]4号)


  为了加强艾滋病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以下简称初筛实验室)的管理,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和《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西省艾滋病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验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对本辖区内现有初筛实验室进行检查和整改,使之达到国家初筛实验室的设置标准。整改工作必须在2005年5月30日前完成,完成整改工作的初筛实验室应按《办法》要求,重新申请抗体检测资格。我厅将于2005年6月进行专项检查和实验室重新验收,凡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艾滋病抗体初筛检测资格。

  二〇〇六年三月九日

  附件1:
江西省艾滋病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验收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艾滋病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的管理,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和《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1、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的方法对人体血液、其它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进行的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等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2、艾滋病抗体检测实验室:是指对人体血液、其它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或相关免疫指标检测的实验室。

  3、艾滋病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是指在各级疾病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检验检疫机构、采供血机构、自愿咨询检测室等机构设置的,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出具艾滋病抗体筛查阴性、艾滋病抗体待复查检验报告,负责将抗体筛查呈阳性反应的样品送艾滋病检测确认实验室,定期汇总艾滋病检测资料上报当地艾滋病检测确认实验室,并开展检测前后咨询工作的艾滋病抗体检测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

  二、实验室设置要求

  4、人员要求

  至少3名医技人员组成,其中应有一名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卫生技术职称人员。负责初筛试验的技术人员需具有2年以上从事病毒性疾病血清检测工作经验,接受过省级或省级以上艾滋病检测技术及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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