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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印发《关于改革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国家制定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自本
  意见发布之日至政府指导价发布之前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过渡时期,由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组成领导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我区《规范》的贯彻和落实工作。在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基础上,将我区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时调整并为《规范》所列项目。在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以外新增的项目,各医疗机构必须按程序及时上报,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厅审定后试行,并报国家计委和卫生部备案。待国家审核的亲增项目名称和服务在内容确定下发后正式执行。
  医疗机构必须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服务内容内提供服务。
  四、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要依据医疗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财政补助水平、药品收入及政府考虑的其他因素,结合医疗服务的供求状况制定和调整。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指导原则,适当调整不合理的价格。以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为基础,建立以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为形式的国家指导价体系。
  政府指导价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对不同级别、不同水平的医疗机构和不同技术职务的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分别制定指导价格,适当拉开差价,以引导患者正确选择医疗机构和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要充分利用价格机制,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之间的合理分工。
  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供患者自愿选择的特需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以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需求。特需医疗服务的主要项目和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浮动幅度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厅制定。
  自治区、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医疗服务指导价以及在较大范围内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应举行价格听证会。重要的价格调整方案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由自治区物价局牵头,其它有关厅局配合建立全区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和价格监控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医用材料、化学试剂、医用设备价格的监测,为适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供依据。
  五、本意见中政府指导价项目执行日期,非营利医院,待自治区颁布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后执行,具体执行日期另行通知;营利性医院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非营利性医院在自治区下发统一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项目前严格按现行价格项目执行。
  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管理,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要有配备一名专职物价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按照明码标价制度的要求,在提供医疗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主要服务项目名称和价格,增加透明度,便利患者监督。医疗机构要经常对划价和收费人员进行培训,加强管理。有条件的医院要实行计算机收费网络化管理,加强控制监督,并设置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查询系统。各级医疗机构对住院病人要出具费用明细单,便于患者家属核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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