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印发《关于改革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0]269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改革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
关于改革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完善医疗服务补偿机制,建立新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推动我区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机构有序竞争、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计价格[2000]962号《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计价格[2000]1751号《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现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促进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取消政府定价。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医疗机构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根据国家计委要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逐项进行成本测算后确定。在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未正式下达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继续执行现行医疗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项目,提高标准。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由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按《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确立。
二、下放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国家计委会同卫生部制定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制定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
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厅按照国家的医疗服务价格方针政策、作价原则、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制定和调整全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挂号费、诊查费、护理费、住院床位费、手术费、检验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血型与配血等主要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并负责自治区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其它医疗服务项目的指导价格由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和自治区规定的管理权限制定和调整,并报自治区物价局和卫生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