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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医疗器械制药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医疗器械制药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1993]33号 1993年2月9日)


自治区标准计量局: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34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附发的医疗器械、制药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发给你们(见附表),你局所属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接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新产品鉴定的测试及有关方面委托测试的收费标准按本通知执行。
  收费时需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全部用于抵补事业经费不足,不得用于奖励福利支出,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具体按宁财综字(90)29号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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