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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查督办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三)反馈期限。承办处室(单位)应在领导作出批示10个工作内反馈。急件急办,反馈期限按领导批示的要求执行。

  四、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局重要会议决策决定事项督办规程

  (一)对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决策决定事项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办公室负责将任务加以分解,明确督办重点与督办的对象,在会后2日内发出交办通知。承办处室(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需将执行办理情况向办公室反馈,该事项办理完毕后3日内报办公室。办公室对办理情况进行审查,并及时报送局领导。对不按领导班子决策会议决定执行办理的,办公室有权退回并要求重新办理。

  (二)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局重要会议决策决定的非涉及全局性的工作,议题提交的责任处室(单位)应在会后3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和难度较大的事项不得超过一周,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局办公室备案。对中长期决定事项,需按步骤分阶段定期反馈进展情况。

  五、信访事项的办理督办规程

  (一)信访事项包括来信、来访、局长信箱、网上公众留言、上级及其他部门转来的来信等。

  (二)办公室收到来信、来访件后于当日呈送分管领导,或根据分管领导指示,批转责任处室(单位)办理。

  (三)网上局长信箱、公众留言等,通过内网流转呈报分管领导,或根据分管领导指示,批转责任处室(单位)办理,并电话通知办理要求、时限等。

  (四)对领导批示的需要向来信来访人回复的批办件,责任处室(单位)应及时向来信来访人回复办理情况,并将回复材料呈作出批示的领导,并报办公室备案。

  (五)信访件一般应从收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反馈;对来信来访有办理时限要求而尚未办结的,办公室于期限到期前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内网通知相关责任处室(单位)予以催办,并做好记录。

  六、信息报送工作督办规程

  (一)各处室、各单位和各县(市)区局(分局)应有明确的信息主办人员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流转工作。

  (二)上报信息须在该项工作完结后2个工作日内整理并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上报;持续性工作择机适时上报,并符合时限要求;重要工作事项须即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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