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07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7]47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自治区有关部门:
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宁政发[1996]107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下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开展2007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全区统一从3月12日开始,4月30日结束。有关年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内容、方法、步骤以及具体要求按《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宁价费发[2001]2号)执行。审验的重点是群众及社会反映的热点行业,如教育、医疗、公安、司法、质量监督等部门的收费。对审验出的违规问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二、车辆通行费年审统一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各地不再安排。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各市、县(区)的直属、派出机构的收费单位由所在市、县(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年审。
三、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59号)要求,从今年开始我区年审统计工作按照国家颁布的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执行,各收费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统计系统(网络版)的要求填报统计数据。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这项制度,决定于2007年3月9日在银川太阳神宾馆对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收费统计管理的人员进行培训。
四、2007年年审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为保证此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各地要加强领导,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有力的年审队伍,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按时、认真、扎实地做好年审工作,工作中如出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