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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二)统计说明

  1、“收费项目级别”栏目填写此项收费属于几级项目,一级项目填写“1”,二级子项目填写“2”,依次类推。

  2、“收费项目属性”栏目包括5项内容:

  (1)“性质”指此项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还是事业性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填写“1”,属于事业性收费填写“2”。

  (2)“权限”指此项收费的管理权限。中项中标项目填写“1”;中项省标项目填写“2”;省项省标项目填写“3”;其他项目填写“4”。

  (3)“类别”栏目填写此项收费所属类别。行政管理类收费填写“1”(证照类收费填写“1.1”),资源补偿类收费填写“2”,鉴定类收费填写“3”,考试类收费填写“4”,培训类收费填写“5”,其他类收费填写“6”。

  (4)“新增”指此项收费是否属于本年度新增项目。属于新增项目的填写“1”;否则,填写“2”。

  (5)“涉企”指此项收费是否涉及企业。属于涉及企业的填写“1”;否则,填写“2”。

  详细填写收费项目的属性,可满足多种条件的组合查询、统计等要求。

  (三)相关问题的说明

  1、在填列收费项目时,需要划分收费项目的级别。对此,应本着实用性原则:对重要的、具有统计意义的收费项目,应尽量划分细致;对没有统计意义的收费项目,应尽量减少划分的级别(相应地,收费标准内容可填列的复杂一些)。为减少工作量,各收费项目划分级别原则上不超过两级。具体的级别划分:中央审批的项目,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划分,各省(区、市)审批的项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划分。

  2、收费标准复杂繁多的,收费标准可直接填写“见XXXX(文号)文件”,并提供该文件的电子文本。

  四、表四填写说明

  表四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填写。其中,甲、乙、丁、1、2、3、4、5、6栏目内容填写方法同表三;“取消或降低”栏目填写收费变动情况,属于取消收费项目的,填写“1”;属于降低收费标准的,填写“2”。

  附二: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
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一、为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提高收费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的收费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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