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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第十四条 自治区物价局每年对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收费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自治区物价局将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7年3月10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宁价费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收费情况年度统计报表目录

  二、收费情况年度统计报表填写说明

  附件一: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报表目录

表号

表 名

报送单位

报送频率

上报时间和方式

表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汇总表

各市、县(区)价格

主管部门

年报

5月31日前

网络传送,书面

表二

收费许可证管理情况汇总表

各市、县(区)价格

主管部门

年报

5月31日前

网络传送,书面

表三

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一览表

各市、县(区)价格

主管部门

年报

5月31日前

网络传送,书面

表四

取消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表

各市、县(区)价格

主管部门

年报

5月31日前

网络传送,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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