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自治区物价局每年对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收费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自治区物价局将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7年3月10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宁价费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收费情况年度统计报表目录
二、收费情况年度统计报表填写说明
附件一: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报表目录
表号
| 表 名
| 报送单位
| 报送频率
| 上报时间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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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 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汇总表
| 各市、县(区)价格
主管部门
| 年报
| 5月31日前
网络传送,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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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 收费许可证管理情况汇总表
| 各市、县(区)价格
主管部门
| 年报
| 5月31日前
网络传送,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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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 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一览表
| 各市、县(区)价格
主管部门
| 年报
| 5月31日前
网络传送,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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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
| 取消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表
| 各市、县(区)价格
主管部门
| 年报
| 5月31日前
网络传送,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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