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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四、加强收费统计培训工作

  自治区物价局将定期做好收费统计培训工作,组织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学习收费管理、统计工作的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相关技能。通过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各种形式,提高收费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请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将负责收费统计工作的机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于3月底前报自治区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2006年度的收费统计情况于6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物价局(收费管理处)。从今年开始,自治区物价局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要求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统计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附:一、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二○○七年三月七日

  附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
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掌握、分析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量和收费变化情况,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做好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在全区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是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收费情况按要求进行汇总、整理、编制、分析,并报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制度(简称“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第三条 自治区物价局负责对国家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贯彻实施以及对全区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制定、发布、指导和考核工作。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收费统计报告范围包括统计年度内按规定权限审批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和收费许可证核发、年审情况。

  第五条 收费统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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